内蒙古中勤朗和会计师事务所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13451313867
前台咨询热线:0471-6516781

行业动态

股权收购后,房产土地更名是否需要纳税?

time:2022/4/30 17:41:01 浏览次数:438 次

【问题】

我司在法院拍卖平台股权收购了公司A100%股权,收购后将A公司改名为B,因此房产土地证对应需要修改名字,在修改过程中是否为权属变更,股权出让方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受让方缴纳契税呢?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加入实务畅学卡会员,随时随地在线提问,多名财税专家免费极速答疑,

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正保会计网校会计实务频道


联系我们 电话:0471 - 6516781 网址:www.nmzqlh.com QQ:656038019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绿地腾飞大厦D座1401室 友情链接: 国风网络
© 2016 内蒙古中勤朗和会计师事务所 Co., Ltd. 蒙ICP备16000806号 蒙公网安备15010502000488号 电子营业执照  网站地图 网站建设国风网络 

呼和浩特财务审计 内蒙古税务咨询 内蒙古工程概算 内蒙古资产评估